南安锅炉工序企业,2019年7月8日起开始申领全国

2019-07-17 11:58

南安市锅炉工序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南安市辖区内锅炉工序企业从即日起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单台出力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含自备锅炉所在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2.单台出力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含自备锅炉所在排污单位),不含电热锅炉,实行简化管理

3.电热锅炉(含自备锅炉所在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二、申请时限

根据工作部署,上述申领范围内现有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需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19年9月底前,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完成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的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核发,收回或注销原核发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内容。2019年10月1日起,上述申领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现有企业已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向原核发环境保护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现有企业未持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但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向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其中,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及对应行业技术规范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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